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瓯罚〔2022〕71号
温州聚拓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L3R3C,法定代表人吴小飞,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瓯景路9号金州工业园6号楼第4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瓯景路9号金州工业园6号楼第4层的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童鞋刷胶生产,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车间窗户敞开,刷胶工序上方有一个集气罩破损,部分集气罩未对准刷胶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单位从事童鞋刷胶生产,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车间窗户敞开,刷胶工序上方有一个集气罩破损,部分集气罩未对准刷胶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3. 2022年9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2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车间窗户敞开,刷胶工序上方有一个集气罩破损,部分集气罩未对准刷胶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5.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6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 2022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关于<温州聚拓鞋业有限公司年产童鞋25万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9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备案的情况;
8.《温州聚拓鞋业有限公司年产童鞋25万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自行组织验收的情况;
9.《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我刷胶工序所用胶水的VOCs质量比在10%以上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7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