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瓯罚〔2022〕78号
温州宏惠紧固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R30T2Y,法定代表人王曙红,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西路122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西路1226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缝纫机配件加工,振光机、滚筒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振光、滚光废水经车间水沟流到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有水泵和导管与厂区外大门西侧废水池相连,厂区外大门西侧废水池内有废水,呈灰色混浊状,并有污泥淤积,墙壁有废水排放的痕迹,该废水池有管道与道路污水管相连。执法人员现场在厂区外大门西侧废水池与车间内废水收集池内各采水样2瓶,经瓯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车间废水收集池内pH值(无量纲)为12.3,化学需氧量为2.17×103mg/L,均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和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操作工的身份;
2. 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2年9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6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9月15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 2022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 2022年9月21日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2)管字第137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9月15日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和向你单位送达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2)管字第137号)的情况;
7. 2022年9月22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操作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8.《关于<温州宏惠紧固件有限公司年产缝纫机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585号)、《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现状环境影响报告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备案的情况;
9.《温州宏惠紧固件有限公司年产缝纫机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现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的情况;
10.《温州市“三线一单”(温州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地址位于瓯海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5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78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