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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病理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13 16:39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深圳市达科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6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9254047X5。

法定代表人:何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学府北路中国基因药谷北区B幢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4MB1H4836XK

法定代表人:黄标通        

被投诉人: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48号君安酒店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MA2AYJQP7X

法定代表人:陈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深圳市达科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对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病理平台设备采购项[编号:ZJYC2022155GK]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3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1月7日收到投诉,并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具备做出废标决定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向其他供应商发出质疑答复通知,其做出废标决定的程序存在瑕疵。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撤销废标公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完成招标程序。

被投诉人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就投标文件以及现有的材料,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评审小组在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朗恩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应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建议,决定本项目废标,并发布废标公告。二、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前(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已将该质疑情况电话告知投诉人。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评审小组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彩页资料),以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需求偏离表的响应承诺为评审依据,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该质疑结果对投诉人无影响。况且,本项目废标与该质疑内容无关,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ZJYC2022155GK)]202298日发布招标公告,929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9月29日,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应标,分别为投诉人深圳市达科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朗恩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其中投诉人的评审得分排名第一。代理机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2022年10月10日(尚在采购人确认采购评审结果期间内),代理机构收到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后,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评审小组在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朗恩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应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的规定,评审小组建议本项目废标。2022年1010,采购人发布废标公告,以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由,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同时,代理机构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认为投诉人的投标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导致采购人排除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废标决定严重违法。被投诉人于10月25日出具质疑回复函,认为投诉人在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2022年10月31日投诉人再次提起质疑,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作出答复后并未向其他供应商发出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其作出废标决定的程序存在瑕疵。同日代理机构通过电话和邮件告知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2.3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条款,此次质疑不再受理。

经本机关查证,发现上海鉴闻实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朗恩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因帕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应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偏离表”同时缺失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全自动组织脱水机技术参数第11条(11.可自动计数,到达阈值后会自动提示),且全自动组织脱水机重要技术参数(标“★”)同时标注错误,表格编排错误,错误表述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上述三家供应商的行为应认定为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理应对本采购项目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本机关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对该三家供应商的串标行为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现本采购项目活动中有其他三家供应商参与串通投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废标公告,对本项目予以废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作为供应商在被投诉人发布废标公告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在10月20日前一次性提起质疑。但投诉人于2022年10月31日提起第二次质疑,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法定质疑、投诉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病理平台设备采购项[编号:ZJYC2022155GK]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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