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1G5UGH35。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六、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 敏 ,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文昌路166号25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37176062028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2022年瓯海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采购项目(编号:XCZC202209001)的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0月27日收到投诉,并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指定底盘和发动机参考品牌、未明确“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的标准和定义;要求提供原理图和算法说明等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不合理,均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要求。投诉事项2.本项目“售后服务”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引导专家进行主观判断及横向比较,不利于各供应商公平竞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请财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1.(一)更正公告已明确“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的标准和定义。东风天龙 DFH1250D4、豪沃 ZZ1257N464GF1、解放CA1250P62K1L3T1E6Z三个底盘型号的参数即为本次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底盘的参数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货物参数不低于以上任意一款底盘型号的参数即为“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东风康明斯D6.7NS6B290、解放 CA6DK1-32E6、豪沃MC07H.35-60。三个发动机型号的参数即为本次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发动机的参数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货物参数不低于以上任意一款发动机型号的参数即为“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二)原采购文件“12)配备称重系统的要求中已删除“需提供产品称重系统工作原理图和动态称重算法说明”。2.本项目“售后服务”部分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
被投诉人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辩称:1.(一)参数已明确,详见更正公告。(二)原采购文件“12)配备称重系统的要求中已删除“需提供产品称重系统工作原理图和动态称重算法说明”。 2.本项目“售后服务”部分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详见更正公告。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XCZC202209001),2022年9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9月21日、10月9日、10月18日、11月7日、11月10日、11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12月7日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9月30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函,并于10月18日出具质疑回复函。并先后多次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调整技术资信分评审内容。
2022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了第六次更正公告,更正了《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内容及要求》《评标原则及方法》的部分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采购文件第34页第一项 底盘要求 | 一、底盘要求:东风天龙DFH1250D4、豪沃ZZ1257N464GF1、解放CA1250P62K1L3T1E6Z(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的均可参与) | 一、底盘推荐品牌型号:东风天龙DFH1250D4、豪沃ZZ1257N464GF1、解放CA1250P62K1L3T1E6Z(其他品牌型号参数同等或优于以下加“★”的均可得分) |
2 | 采购文件第34页第一项 发动机要求 | 二、发动机型号:东风康明斯D6.7NS6B290、解放CA6DK1-32E6、豪沃MC07H.35-60(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的均可参与,排放满足GB3847-2005,GB17691-2018国Ⅵ)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 二、发动机推荐品牌型号:东风康明斯D6.7NS6B290、解放CA6DK1-32E6、豪沃MC07H.35-60(其他品牌型号参数同等或优于以下加“★”的均可得分,排放满足GB3847-2005,GB17691-2018国Ⅵ)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
3 | 采购文件第37页评分细则第4点售后服务1) | 1)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服务体系(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本项目需要,是否配备24小时客服)进行评分,服务体系完善得3分,不完善得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1)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服务体系(是否配备24小时客服)进行评分,配备得1分,不配备不得分; |
4 | 采购文件第35页 第三项商务条款 | 无 | 3、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不符,采购人可以无条件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
5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项目暂停 | 2022年11月25日9:30 |
6 | 采购文件第37页评分细则第2点主要技术指标 | 标准分数:46 | 标准分数:52 |
7 | 采购文件第33页第二项主要技术要求第12条 | 12)配备称重系统,可将每一桶垃圾的实时重量数据远程传输到瓯海智慧环卫平台,满足上传信息包括时间、地点、称重或倾倒量,并预留数据端口链接后续垃圾桶溯源功能。(需提供产品称重系统工作原理图和动态称重算法说明) | 12)配备称重系统,可将每一桶垃圾的实时重量数据远程传输到瓯海智慧环卫平台,满足上传信息包括时间、地点、称重或倾倒量,并预留数据端口链接后续垃圾桶溯源功能。 |
2022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发布了第七次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采购文件第35页 第三项商务条款 | 3、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不符,采购人可以无条件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 删除 |
2 | 采购文件第34页第一项 底盘要求 | ★轴距mm≥4350+1350 | ★轴距mm≥4300+1350 |
3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2年11月25日9:30 | 2022年12月7日9:30 |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第34页第一项底盘要求、发动机要求中均存在指定参考品牌之情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同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原理图和算法说明等要求不合理。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2022年11月10日前的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第4点“售后服务”评审因素未予以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瓯海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采购项目(编号:XCZC20220900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1、2成立。鉴于采购人于2022年11月10日已主动以更正公告形式撤销指定底盘和发动机参考品牌、提供原理图和算法说明等要求,更正为推荐三个品牌的底盘和发动机,明确罗列了详细参数要求,公告已明确“同等或优于推荐型号”的标准和定义。并对评分细则第4点“售后服务”评审因素予以细化量化。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更正后的上述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违法、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但是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