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2022-55201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发布单位: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2022-11-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瓯海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重新修订了《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形成了《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瓯海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13日。

    联系方式:瓯海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0577-86005100。

    联系人:王鸣雷

    附件: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

     

      瓯海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8月30

    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瓯海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瓯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我区提供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积分指标体系以惠及大众、突出重点为原则,以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为价值导向,由浙江省共性分指标和瓯海区个性分指标组成总分300分。浙江省共性分指标共100分,包含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情况指标,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瓯海区个性分指标共200分,主要针对专利创新近期纳税社会公益奖励荣誉、动态指标等加分情况,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违法犯罪等减分情况,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一票否决情况。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政府资源主管部门、社会资源行业协会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章 积分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 APP 等线上渠道,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或持《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服务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采取无感赋分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七条  对于积分有异议的或需要调整积分的,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瓯海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线下通过居住地镇积分受理窗口办理,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平台,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在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人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级个性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级个性指标由附加分、扣减分指标及一票否决事项组成(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但中止时间不纳入积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其积分永久失效: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户口已迁入本市市区;

    )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第十一条  新市民申请具体积分服务应用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在积分服务应用主管单位完成审核后,将应用积分结果排名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瓯海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

    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浙里新市民应用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人大办、政协办: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身份的核查。

    区委政法委负责新市民积分参与社会治理中瓯海平安联盟平台系统赋分核查。

    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一票否决、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经信:负责申请人就职于瓯海区四上规模企业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就学安排。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年限、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家属证、退役军人证的核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指战员身份的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核查。

    区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个人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瓯海区引进人才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保缴费证明的核查。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负责志愿者服务时长的核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捐献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参与本单位组织活动的核查评分

    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各(街镇)负责本级业务窗口建设,开展新市民积分咨询、办理等工作;负责租赁合同、居住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其他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区颁发机构核查或区相关部门向上级颁发机构核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起施行。原《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瓯委办发〔2017〕46号)不再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共性分指标内容.doc

    附件1:浙江省共性分指标内容.doc

    附件3: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赋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