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规范瓯海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评估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瓯海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现将《瓯海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瓯海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质量评估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公证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服务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要求,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已结案归档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百分制评价。
第三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安排执业三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第五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才库,形成法律援助人员名录,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应当载明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执业时间、业务专长。
第六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法律援助人才库内轮流指派案件,并结合以下情况指派:
1、优先指派当日、当月值班律师;
2、优先指派案件归档及时、案件质量评估优秀的律师;
3、根据值班次数进行指派;
4、综合签约所整体值班情况,侧重指派签约所的律师;
5、疑难复杂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指派;
6、涉及同案犯众多的刑事案件,由没有利益冲突的律师报名办理。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指派案件:
1、已办结但未归档案件超过3件的律师;
2、经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质量评估80分以下,且无法整改的律师;
3、经省、市援助中心质量评估80分以下的律师;
4、其他不宜指派的情况。
第八条 通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应于1小时内完成律师指派。
第九条 对案情特别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结合具体情况,可以指派多位律师办理。
第十条 经劳动仲裁的一审案件,原则上指派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执行案件,原则上指派一审或者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多个阶段的刑事案件,原则上指派上一阶段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办理援助案件的,由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受援人申请更换的,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查证属实,应当在其申请更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其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办案机关通知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由法律援助人员告知办案机关和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四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律师值班、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移送温州市司法局或温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强制其退出人才库: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按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实行一案一评。
评估专家通过查阅卷宗的方式,对已办结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未成年人案件、终止案件、执行案件、非诉案件等除外。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案手续办理;
(二)会见(约见)受援人及提供法律咨询;
(三)证据运用(包括阅卷、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等);
(四)庭审情况;
(五)法律文书制作;
(六)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
(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办案效率;
(九)服务态度;
(十)当事人评价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根据评定的分值(百分制)确定。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94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评估的结果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档次,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在知道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评估结果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认为评估结果无误的,维持原评估结果。
审查决定作出后,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将审查决定反馈异议申请人及承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查法律援助人员履职情况、评优评先、法律援助人才库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瓯海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