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瓯海区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2022-55732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发布单位: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2-11-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应急措施落实,由我局拟定了《瓯海区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电话:0577-88520217。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5日

    瓯海区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州市瓯海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健全集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监测为一体的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以粮食应急加工、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放心粮油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情监测点、粮食应急运输等五大类为重要建设内容,鼓励支持粮食生产、销售、运输、供应等单位参与粮食应急保供。通过建设,县级粮食应急日加工能力不少于200吨,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不少于1家,应急供应网点不少于32个,粮情监测网点不少于2个,并进一步优化布局,视情况进行调整,使粮食应急调运高效快捷。

    二、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

    (一)粮食应急加工点

    1.建设目标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要求,日加工能力不少于200吨,并动态调整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粮食加工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优先签订;特殊情况下,切实具备粮食加工能力的家庭农场、个体经营户也可申报。

    (2)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建立粮食加工台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3)粮食日加工能力15吨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生产设备能力证明复印件及清单,内容包括单机产能、型号、数量。

    (二)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

    1.建设目标

    区级确定1至2家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粮源和开展粮食应急配送。

    2.申报条件

    按照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通知》(温粮发〔2019〕18号)要求,确定为我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企业)的区内粮食企业,并纳入我区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均列为区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按市级放心粮油创建要求执行。

    (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1.建设目标

    按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人口集中区域每3万人设1个供应点的要求,县级共设不少于32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2)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服从政府应急调控;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且储粮面积不小于15㎡的自有房产或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房产;交通便利,能通过5吨位货车并具备卸车条件;

    (3)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污染物品的场所;

    3.申报材料

    (1)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店面的正面照相(含有清晰的店招)。

    (四)粮情监测点

    1.建设目标

    粮情监测直报点覆盖全县行政管辖区域的主要产、销区,设立不少于2个直报点(包括各类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食集散场所、粮食加工收购企业、粮油批发、零售企业等)。

    2.申报条件

    (1)具有掌握粮情动态信息资源的各类粮食市场、粮食经营单位与粮食行业组织;

    (2)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粮食信息。

    3.申报资料

    (1)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粮食应急运输企业

    1.建设目标

    全区确定1至2家应急运输企业,承担应急情况下区级粮食紧急运输任务。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企业有固定运输车辆3辆以上(其中至少1辆车为10吨以上)、固定驾驶员3人以上;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申报资料

    (1)区级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运输车辆(含挂靠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粮食应急点认定

    应急粮食加工点、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情监测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分别根据申报条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认定与其签订协议。已认定的粮食应急点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可继续作为粮食应急点并签订协议,无需重新认定。

    已认定的粮食应急点,协议期间发生重大变故,不再符合粮食应急点要求的,取消其资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认定补充。

    粮食应急点名单通过区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作为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参与单位应服从区委区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依据各项预案开展粮食应急保供,切实保障民生物资供应。

    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参与单位,应根据粮食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五、补助标准

    对于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粮食应急点,每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应急粮食加工点:根据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按50吨/日.年为标准,给予补助。

    2.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

    3.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给予500元补助。

    4.粮情监测点: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5.粮食应急运输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为进一步支持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对作为区级粮食应急点,且同时纳入我区粮食流通统计范围、放心粮油示范店或为我区粮食应急保供作出积极贡献等情况适当追加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各粮食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参与单位应当守法经营,服从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完成应急工作任务,期间如出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自负。

    (二)存在粮油质量、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控的,或存在拒报、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