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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55340
  • 文件编号:温环瓯不罚〔2022〕4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11-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环瓯不罚〔2022〕4号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

发布日期:2022-11-11 09:2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瓯不罚〔2022〕4号


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73DE2B,法定代表人翁光辉,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后岸路290号(临时门牌)(第5幢第1层西首1-4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后岸路290号(临时门牌)(第5幢第1层西首1-4间)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印花,印刷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窗户部分未关闭,印刷机旁软帘未放下,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2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印花,印刷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污染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窗户部分未关闭,印刷机旁软帘未放下,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但当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2年8月3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印刷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窗户部分未关闭,印刷机旁软帘未放下,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5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关于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19】12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19年6月11日经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审批的情况;

7.《温州市瓯海梧田灿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2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自主验收的情况;

8.《上海韩跃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印刷所用原料的成分;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 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不罚告〔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不罚告〔2022〕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