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瓯海区救灾物资储备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2022-55339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发布单位: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2-11-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由我局拟定了《温州市瓯海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1月21日前反馈我局。联系电话:0577-88520217。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1日

    温州市瓯海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储备物资是指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合同)储备。

    第五条  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品种:

    1.生活救助保障类物资,包括生活保障包、毛巾被、棉被、棉衣、防寒服、睡袋、帐篷、行军床、草席等;

    2.救灾现场保障物资,包括应急照明设备(含发电机)、橡皮艇(适用于救灾物资运输)等;

    3.救灾救助(辅助)装备物资,包括抽水机、救生衣等。

    第七条 食品类、一般生活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委托商(厂)家协议(合同)储备。协议(合同)单位应当选择在接到调拨指令后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第八条  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云平台中直接采购。

    第三章 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九条 仓库保管员根据主管部门文件或者调拨单,经领导审批后,根据《救灾物资出(入)审批单》和《救灾物资入库清单》入库。对于进入仓库的救灾物资,仓库保管员员要认真核对救灾物资的品名、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和价格,检查是否与发票和调拨清单相符,对于实物与发票、调拨清单和救灾物资的品名、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不相符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仓库保管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救灾物资入库手续。填制《入库凭证》一式四联,一联留存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作为统计依据,一联作为财务账依据,一联作为存根。供货单位送货人、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三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凭证》上签名。

    第十一条 物资入库时要进行外观初检,外观有破损或者不符合的物资及时退回,并向相关责任方追回损失。 

    第四章 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根据主管部门文件或者调拨单,经领导审批后,根据《救灾物资出(入)审批单》和《救灾物资出库清单》出库。紧急情况,依据救灾预案和电话通知,及时调出所需物资,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接到调拨通知后,及时与接收方联系。填写《出库凭证》,一式五联,一联作为出库依据,一联作为统计依据,一联交接收单位,一联作为财务账依据,一联作为存根。仓库保管员、运输人员、负责人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十四条 仓库管理员以出库凭证要求出库。出库时仓库管理员、调度员、运输人员三人清点数量,确保准确,出库完成后再次清点核对。

    第五章 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和账卡相符。

    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液等。

    第十六条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七条 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调度员对库存物资要旬点月盘。每旬要看帐点物,月末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

    定期检查储备物资质量状况,定期通风除湿,定期做好以防火、防盗、防霉蛀、防鼠蚁等为内容的“四防”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 物资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与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分为:救灾帐篷、行军床、发电机、抽水机和橡皮艇等;非回收类物资重要是个人生活用品分为:棉被、毛巾毯、应急生活保障包等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交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到达保管年限和接近正常储备年限(一年内)的救灾物资,报经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经检测还能使用的可酌情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收益归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

    第七章 仓库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交接前后,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一)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二)下班检查是否锁门安全及其他安全隐患。

    (三)必须经常检查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仓库管理纪律、规定: 

    (一)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酒后值班。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三)严禁涂改账目。

    (四)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五)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六)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

    (七)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街道、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救灾物资出(入)审批单

    2.救灾物资入库清单

    3.救灾物资出库清单

    4.入库凭证

    5.出库凭证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