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0614号
温州市瓯海五金鞋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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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建平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万超路16号
2021年11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于标准排放口采水样2瓶送检,经检测pH值:10.7(排放标准是6-9),化学需氧量922mg/l(排放标准是500mg/l),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