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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582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1-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精压铸业有限公司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06 09:1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0613号

温州精压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74046B

法定代表人:赵旭峰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东化路18号

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1号厂房压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压铸废气通过敞开的车间大门、窗户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