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
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进一步减轻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负担,结合我市河湖类型多样、分布密集等特点,现对全市河(湖)段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河(湖)段分类管理
河(湖)段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类型,市级河(湖)段参照Ⅲ类管理,县级河(湖)段统一为Ⅰ类且不参与类型变更。
Ⅰ类河(湖)段:适用于大部分水质差于或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河(湖)段,按照正常标准进行电子化河(湖)长日常履职评价。
Ⅱ类河(湖)段:适用于水质达到年度目标且优于Ⅳ类(含)的河(湖)段,按照差异化标准进行电子化日常履职评价,河(湖)长巡查频次适当降低。
Ⅲ类河(湖)段:适用于偏远山区、无人海岛等且水质优于Ⅲ类(含),河(湖)长难以开展正常履职的河(湖)段,不纳入日常履职评价。
Ⅳ类河(湖)段:适用于因手机使用条件、文化程度等原因导致河(湖)长无法使用APP履职的Ⅰ类、Ⅱ类河(湖)段,实行纸质化日常履职评价。
水质检测指标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
二、河(湖)段类型变更
(一)Ⅰ类、Ⅱ类河(湖)段类型变更
1.Ⅰ类变更为Ⅱ类。如果Ⅰ类河(湖)段的河(湖)长近6个月履职考评结果均为优秀,责任河湖近6个月水质均达到年度目标且优于Ⅳ类(含)要求,则该河(湖)类型由Ⅰ类段自动变更为Ⅱ类。Ⅱ类河(湖)段的巡查频次适当降低,镇级河(湖)长每个月至少完成1次巡查任务、村级河(湖)长每半月至少完成1次巡查任务。Ⅱ类河(湖)段的镇级河(湖)长日常履职评价巡查规则调整为每巡查一次得25分(每月最多得25分),河湖状况评价好、中、差的分别得20、10、0分,其他指标规则保持不变;Ⅱ类河(湖)段的村级河(湖)长日常履职评价巡查规则调整为每巡查一次得Ⅰ类河(湖)段巡查分值的1.5倍,其他指标规则保持不变。
2.Ⅱ类变更为Ⅰ类。如果Ⅱ类河(湖)段出现月度水质无法满足条件、月度河(湖)长日常履职评价为不合格、月度河湖状况评价为差等情况的,河(湖)段类型将重新变更为Ⅰ类。Ⅰ类、Ⅱ类河(湖)段类型根据条件自动变更,无需审批。
(二)Ⅲ类、Ⅳ类河(湖)段类型变更
对于符合Ⅲ类、Ⅳ类河(湖)段适用条件的,由镇级治水办(河长办)抽出申请,县级治水办(河长办)初审,市治水办(河长办)终审,申请时需在温州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提供详实的支撑材料。
三、片区河(湖)长设置
对于挂钩多条Ⅰ类、Ⅱ类河(湖)段,履职任务比较重的镇、村级河(湖)长,可设置片区河(湖)长;Ⅲ类、Ⅳ类河(湖)段一般不得设置片区河(湖)长。片区河(湖)长对涉及的河(湖)段合并履职,合并后作为单一的片区河(湖)段进行履职评价。片区河(湖)段类型统一为Ⅰ类河(湖)段且不参与类型变更,易反弹河道销号后一年内不得设置为片区河(湖)段。长度比较短的支流可以并入干流,支流长度一般不大于100米。片区河(湖)长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少担任3条河(湖)段的河(湖)长,片区涉及的河(湖)段水质类别不低于Ⅴ类(最近6个月水质均不差于Ⅴ类),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河(湖)段的水质检测报告。
2.片区涉及的河(湖)段应相连、水系相通,合并后的河(湖)段应方便履职,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水系图、地形图等证明。
3.片区涉及的河(湖)段总长度原则上不大于最长河(湖)段的3倍,片区包含的河(湖)段数一般不大于5条。
4.乡镇辖区内Ⅰ类和Ⅱ类镇、村级河(湖)段数量应大于40条。
四、村级主河(湖)段设置
对于河湖自然条件相对较好、周边活动人员稀少的Ⅰ类、Ⅱ类河(湖)段,可因地制宜设置村级主河(湖)段(不需设置镇级河(湖)长),村级主河(湖)段比例原则上不大于村级总河(湖)段数的30%。村级主河(湖)段的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6个月水质均优于等于Ⅳ类,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河(湖)段的水质检测报告。
2.近6个月镇级河(湖)长履职考评结果均达到良好或优秀的。
3.周边活动人员稀少,申请时需提供对应地图和河(湖)段周边现场照片。
4.乡镇辖区内Ⅰ类和Ⅱ类镇级河(湖)段数量应大于50条。
5.河(湖)段差异化管理试行一年。
温州市治水办(河长办)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