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瞿溪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行使。自2022年2月24日起,由瞿溪街道、新桥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17项行政处罚权(详见《瓯海区瞿溪街道、新桥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赋权街道办事处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赋权街道应及时移送。2022年2月24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附件:瓯海区瞿溪街道、新桥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xls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