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熊溪科研创新基地科研配套用房建设工程从瞿溪街道雄溪河取水,取水口坐标:东经120°32′49.3″、北纬27°58′2.6″。取水用途为施工临时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
二、本工程安装计量设施困难,取水量根据工程设计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进行核算。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和《水资源论证表》,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908平方米,同意申请取水量为4144立方米。根据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工商业自备取水收费标准0.20元/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828.8元。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批复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具体详见附录)
五、当取水有效期满后本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取水,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六、你单位需落实“节水三同时”原则,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管理水平,并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污水不乱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七、取水设施等设置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前与镇街做好对接,若出现因取水对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影响的,我局酌情取消该取水许可。
八、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50 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等区域已经水资源论证的,可以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2.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施工取用水。建筑工地直接从江河、湖泊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总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使用简易审批制,出具批复文件。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许可量作为年度取水计划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部分,执行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负责日常养护和周期性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安装计量设施确实困难的,取水量的核定可以根据工程设计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进行核算。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月、季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工程量定额确定取水量的,可按工程量完成情况按季征收或一次性征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适用简易审批制的取水单位,批复到期失效,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对非法取用水行为,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