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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46041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2〕2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1-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25 11:43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磊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J99FC53

法定代表人:徐胜海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环山路22弄(里坑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1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环山路22弄(里坑山)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垃圾回收粉碎再利用业务,现场正在生产,场地内露天堆放有300立方米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内扬尘逸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场地内露天堆放有300立方米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20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9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5、《关于温州磊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建筑垃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1]46号)、《温州磊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建筑垃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并验收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