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2号
蔡丽萍: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北路258号西北面加工点
2021年3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经营的加工点正在从事洗铜砂加工,你加工点配套建成的废水处理设施未通过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