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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4601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1-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1-24 16:2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22

蔡丽萍: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北路258号西北面加工点

2021年3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经营的加工点正在从事洗铜砂加工,你加工点配套建成的废水处理设施未通过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