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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2-45702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2-01-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1 08:4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2〕1号

温州敏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AU9T53W

法定代表人:郑侠

地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体育馆路153号昆阳总部经济大楼四楼403-1室

2021年12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机排中心委托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负责的瓯海区梧田街道林村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林村改造B区地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尾气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该工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场地内共有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2号叉车(车架编号5110103412021Q0102,机械型号CPC35-AG65J)检测结论Ⅱ类限值合格,未达到Ⅲ类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大气污染条例》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大气污染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