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2/2021-45680
  • 文件编号:温瓯发改〔2021〕10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2-2021-0002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1-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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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0 16:37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各部门、各镇街: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省对口办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消费帮扶“金名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对口办[2021]16号)、《温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实施方案》(温对口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根据企业(个体户)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从四川省阿坝县采购农特产品的实际采购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补助企业(个体户)为注册登记在瓯海区内采购(代理销售)四川省阿坝县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政策

根据企业(个体户)在瓯海区采购阿坝县农特产品的采购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实行采购额梯度补助:采购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拨付办法

申报对象提供《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附件)、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