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2789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9-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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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局负责人解读《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7 10:0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2021年9月15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1〕60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各省、市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全国有上海、广东、浙江、湖北、辽宁、江苏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瓯海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两个健康”、改善全区营商环境主题,坚持“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间”的原则,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场地资源少、住所证明盖章难等问题影响了各项改革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我区营商环境,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二、出台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温瓯委法办发【2019】20号)的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共17条。明确文件制定目的是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主要内容是:

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或经营方式,并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明确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物业用房、地上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互联网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贸易、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及美容理发等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办公或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明确申请人以商业性质产权证可直接办理各类商业服务业,不再审查具体使用功能。申请人以工业性质产权证办理各类商业服务业,按照《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瓯海区工业企业 “临时退二进三”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规定执行。

(二)附件1规定了封闭小区、娱乐场所、制造业等10类负面清单不得实行申报承诺制,并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三)附件2统一制定发布《瓯海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并明确具体填报内容。

四、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业务科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黄萍(党委委员、副局长);

业务科室:登记注册分局;

联系方式:8852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