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2/2021-40806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垃圾处理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1-07-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21 年度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8 15:21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现将《2021 年度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请相关牵头部门按照评分标准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解指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年度考核评估,于每月 30 日前将工作进度及亮点报送市分类办。请 各县(市、区、功能区)分类办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前将自我评估情况报送市分类办。

市级单位联系人:王琳之,88967930);各县(市、区、功能区)联系人:杨初引,88967893


附件:

1.2021 年度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相关单位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 6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权重

牵头部门









一、

源头减量

专项行动

(260分)






















一、

源头减量

专项行动

(260分)























一、

源头减量

专项行动

(260分)

1.1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总量控制计划,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总量与2019年基本持平。

达到要求的,得2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增加0.5%扣10分。针对个别地区人口净流入较大的城市,视情况酌情评分。

2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100%以上。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少1%扣2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95%以上。

10

市农业农村局

1.3强化塑料污染治理

落实《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市本级和各个县(市、区、功能区)制订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

制定实施办法并开展专项治理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10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1.4限制一次性用品

到2021年底前,率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全面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不得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达到时限要求的,得满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

达到时限要求的,得满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8分。

8

市国资委

省、市分类办组织暗访,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起扣0.5分。

7

市分类办

宾馆、酒店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达到要求的,得12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2分。

12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省、市分类办组织暗访,各县(市、区、功能区)发现未达到要求的,每起扣0.5分。

8

市分类办

1.5推行绿色环保包装

全市50%以上的四星级以上农贸市场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下降5%扣1分。

5

市市场监管局

全市50%以上的大型超市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5

市商务局

1.6巩固净菜上市建设成果

在全市50%以上的大型超市推广实施净菜上市、洁净农产品进城。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少5%扣1分。

5

市商务局

1.7扩大绿色产品消费

实现全行业可循快递箱(盒)使用量达5万个,电商快递不再二次包装率达到85%以上,全面推广应用45mm以下瘦身胶带。

完成分解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邮政管理局

1.8推进餐饮文明消费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光盘行动”,全力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深厚氛围。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5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除外)。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5

市商务局

5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省、市分类办组织明察暗访,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起扣0.5分。

5

市分类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开展厉行节约、文明餐饮,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杜绝浪费。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5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

市国资委

1.9建设示范型单位

全市35%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

达到要求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5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市35%以上的省属、市属、县(市、区、功能区)监管的国有企业分别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

达到要求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5

市国资委

1.10深入开展示范建设

新增180个省级高标准分类示范小区。

5月份完成50%创建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并做好属地预验收及市级验收的基础上,省分类办进行抽查。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新增5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在市级验收的基础上,省分类办进行抽查。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新增20个省级高标准分类示范村。

10

市农业农村局

1.11推广“定时定点”分类模式

全市60%以上的居住小区实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各投放点基本配齐督导员,60%以上的商业街(沿街商铺)实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投放清运。

达到要求的,得2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下降1%扣2分。

2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2加强投放收集设施建设

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规定,配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

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个小区扣2分。

10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全市5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收集点。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0

市农业农村局

1.13推进装修(大件)垃圾分类处理

合理规划堆放点、集散点布局,建立完善收运处理体系。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

源头减量

专项行动

(260分)

1.14推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立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利用和激励机制。每个县(市、区)新增1个以上或者通过统筹实现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未完成的,扣10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垃圾分类管理

对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点、医院等产生的废弃口罩,进行分类处置。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的,扣5分。

5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市卫生健康委






二、

回收利用专项行动(125分)







二、

回收利用专项行动(125分)

2.1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55%以上。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满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少1%扣3分。

10

市商务局

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53%以上。

10

市农业农村局

2.2推进“两网融合”

推动城乡环卫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推进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建设,初步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监管机制。

实现“两网融合”,有效推进资源化回收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5

市商务局

5

市农业农村局

5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2.3推进回收网点建设

合理布局回收站点,城镇按照每1000户设置1个回收站点。

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5分。

15

市商务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合理布局回收站点,农村按照每2000户设置1个回收站点。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农业农村局

2.4建设标准化分拣中心

推动分拣能力提升和分拣设施提标改造,到2021年底,各县(市、区、功能区)建成或开工建设1个(含)以上标准化分拣中心(除瓯江口外)。

按照“完成供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用使用”四个阶段推进情况进行赋分,每完成一个阶段得7.5分(除瓯江口外)。

30

市商务局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5 推进中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出台政策的不得分,出台政策但不含低值回收物回收的扣7分。

15


市商务局


二、

回收利用专项行动(125分)

2.6强化废旧农膜回收监管

构建体系完备的农膜回收利用网络,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少1%扣1分。

10

市农业农村局

2.7增设快递网点回收装置

到2021年底,全市邮政快递网点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基本全覆盖。

达到要求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5%扣2分。

10

市邮政管理局

三、

处置能力提升专项行动(195分)

3.1实施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2021年,新(改、扩)建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1座,新增日处理能力约100吨。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5

市住建局

3.2实施填埋场综合治理

完成对填埋场的全面调查评估,启动或完成2座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工作。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0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3大力推进危废处置设施建设

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的目标要求,加快危废处置设施建设,2021年新建危废处置设施1座,新增能力5000吨,确保处置能力匹配。

完成建设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0

市生态环境局

3.4加强清运处置管理

加强城镇老旧转运站升级改造和建制镇垃圾转运站建设,全市完成新(改、扩)建中转站4座。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加大运输环节监管力度,加强运输车辆更新换代。全市新增和更新分类运输车34辆。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3.5加强农村站点技改提升

迭代升级资源化站点,加强运维管理。2021年,全省技改提升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站点12个。

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农业农村局

3.6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全市城镇、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均达到100%以上。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每少1%扣1.5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市农业农村局

3.7持续抓好无害化处理

全市城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扣15分。

15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三、

处置能力提升专项行动(195分)

3.8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取缔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立健全建筑渣土消纳场常态化监测机制。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推动工作或未健全机制的,每项扣5分;发现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的,每个扣2分。

10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9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新增6个县(市、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实现全省全覆盖。

完成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5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10深化船舶垃圾收集处置

船舶生活垃圾分类储存,完善接收设施设备建设,与城市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海事局

3.11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建设。创建类要加快建设进度,培育类要加快推进及时申报。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个扣10分。

10

市发展改革委

3.12加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力度

对全市城镇排查出来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时开展清理整治。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一处一策整治按期完成,按期整改率达100%,并完成市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发现率和排查整治率达100%。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开展排查或未及时开展整治的,不得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全市农村排查出来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时开展清理整治。

10

市农业农村局

3.13健全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管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本级、各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实时监控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实时监控安装率达到90%以上。

达到要求的,得10分。未实现实时监控安装率的,扣10分。

10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14完善有害垃圾处置监管机制

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并做好收集转运工作。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三、

处置能力提升专项行动(195分)

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有害垃圾中分类出来的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台账,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生态环境局

四、

制度创制专项行动

(100分)

4.1坚持规划引领

市本级、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

达到要求的,得20分。各县(市、区)未达到要求的,扣20分。

2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2细化分类类别

市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达到要求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10

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

4.3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环卫、志愿者和居民等多方协同推进机制。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建立的,扣10分。

10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4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投放、收运、处理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共联共享。

达到要求的,得2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20分。

2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5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本级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全面推行分类计价和计量收费等差别化收费政策。

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要求的,该项工作不得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全域执行的,扣20分。

20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6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市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域处理补偿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点对点互保应急处置。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保证因突发事件暂停收集、运输、处理时的正常运行。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

文明风尚

专项行动(110分)


5.1开展《条例》宣贯

采用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条例》宣贯,各县(市、区、功能区)举办专题宣讲不少于2场。

达到要求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10

市分类办

市本级,各县(市、区、功能区)至少组织1次以上专题培训班。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10

市分类办

5.2深化“八进”宣传

深化“八进”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知晓率、社会参与度,引导群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达到要求的,得2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20

市分类办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5.3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在主要媒体开辟聚焦曝光栏目,对垃圾分类中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曝光。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10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加强公益广告的征集创作、刊播宣传,提高公益广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5

5.4坚持典型引路

开展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征集和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达到要求的,得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5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5加大执法力度

对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形成有效威慑。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1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6志愿服务推动

引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讲座,劝导、指导群众分类投放。

开展各项主题活动不少于2次的,得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2.5分。

5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加大宣传力度,丰富活动载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5

市总工会

依托全市各团属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汇平台,开展各类垃圾分类宣教活动。

5

团市委

五、

文明风尚

专项行动(110分)


实施绿色家庭创建行动方案,将垃圾分类作为绿色家庭创建的重要指标。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与“我爱我家 垃圾分家”“垃圾分类 巾帼先行”等主题活动。

5

市妇联

5.7强化学校教育引导

将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校扣1分。

10

市教育局

5.8广泛发动共同缔造

通过党员回社区报到等方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开展党员回社区报到等主题活动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10

市委组织部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六、

保障机制(80分)

6.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由党委或政府领导参加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10分。

20

市分类办

6.2 现场会推进

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召开现场会的,不得分。

10

市分类办

6.3加强人员配置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选拔后备干部充实机构队伍,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人员集中办公;结构合理,成员单位不得少于5家。

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落实的,每个扣15分。

15

市分类办

6.4纳入考核评价

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纳入的,扣15分。

15

市分类办

制定考核办法,分别对县(市、区、功能区)和重点行业、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县(市、区、功能区)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5分。

10

每年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的,得10分。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2.5分。

10

七、

社会评价(30分)

7.1社会评价调查

通过民意调查,以社会公众视角对垃圾分类的知晓度、参与度、支持度、信心度、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价,综合反映各地垃圾分类工作成效。

按省统计局的最终结果赋分(全市14个县(市、区、功能区)的社会评价数据由样本测评直接获得,温州市的社会评价数据由社会评价数据与人口数进行加权计算)。

30

市分类办

八、

专项检查(100分)

8.1专项检查

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协调组、能力提升组、回收利用组、宣传报道组,各占10分。

40

市分类办

8.2实地评估

根据年度考核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成评估工作组,开展实地评估。

根据实地评估结果,进行评分。

50

8.3综合宣传

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综合评价结果。

根据市垃圾分类宣传相关考核办法相应赋分。

10

九、

加分项

(限6分)

9.1 领导批示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表扬肯定,有明确批示内容的。

每件加3分。


市分类办

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表扬肯定,有明确批示内容的。

每件加3分。


9.2 表彰奖励

先进工作经验、分类模式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推广的。

省级的,每件加2分;国家级的,每件加3分。


9.3现场会推广

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现场会,推广垃圾分类工作有关的先进工作经验(不包括各类峰会、论坛和座谈会)

承办国家级现场会,每次加3分;承办省级现场会,每次加2分。


在国家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2分;在省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


十、

扣分项

10.1媒体曝光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的。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每次扣5分;处置不及时的,每次加扣5分。


市分类办

10.2 领导批示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批评的。

每件扣3分。


十、

扣分项

10.3群体性事件

因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施工、运营等因素,引发群体性事件。

发生20人以下的一般群体性事件,每起扣20分。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生20人(含)以上严重群体性事件,每起扣50分。


10.4清运处置

严格跨境处置审批程序。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清运处置的,每起扣50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0.5运维操作事故

运营单位未按照垃圾处理设施运维操作规范,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排放事故。

每起扣50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0.6专项督查

对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和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问题,按照相关整改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整改。

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50分。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一、市级任务及其他

(扣分项)

11.1 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建设

已建封闭式管理小区的垃圾收集点按照温分类办〔2020〕9号文件规定垃圾房标准建设,配备率达100%。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2新增市级

示范小区

全市新增市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56个。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3强化分类收运

各县(市、区、功能区)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分类直运”体系,8月份前完成辖区区转运站分类转运回头看和查漏补缺工作,并完成分类收运车辆配齐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按时完成的,缺1项扣1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全体物业管理、保洁、垃圾收运等作业人员开展垃圾分类业务轮训。

8月份全面组织完成垃圾分类业务轮训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4老旧转运站升级改造

加强城镇老旧转运站升级改造和建制镇垃圾转运站建设,全市完成新(改、扩)建中转47站座。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按时完成的,缺1项扣1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运输车辆更新

加大运输环节监管力度,加强运输车辆更新换代。全市新增和更新分类运输车34辆。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按时完成的,缺1项扣1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一、市级任务及其他

(扣分项)

11.6平台建设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省、市示范小区、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等相关数据按要求接入。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按要求接齐数据的,缺1项扣1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改、运行评估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改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56号),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改,开工9座、完成1座。完成全市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评估,各地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1座,扣5分。


市住建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8资源化站点建设

新增农村五星级资源化站点3个。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1个,扣5分。


市农业农村局

11.9巩固提升村

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巩固提升村746个。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1个,扣1分。


市农业农村局

11.10强化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严控一般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城乡生活垃圾总量与2019年基本持平,2021 年底前,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设施满足全市需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视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市生态环境局

11.11社会评价调查

通过民意调查,以社会公众视角对垃圾分类的知晓度、参与度、支持度、信心度、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价,综合反映各地垃圾分类工作成效。

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14个县(市、区、功能区)一年两次的社会评价调查实施工作,上半年社会评价倒数3位的地方,各扣0.5分,下半年社会评价倒数3位的地方,各扣1分。



市统计局


11.12临时交办任务

落实省、市交办的临时任务

各县(市、区、功能区)未完成1个,扣5分。


市分类办


备注:本表总分1000分,单项权重分值扣完为止。

附件2


相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公用集团、市现代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