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1111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32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7-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20 16:04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淘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2YG8D

法定代表人:董晓晓

住所: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北新路1号(第2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北新路1号(第2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加工无骨鸡爪,清洗废水经车间地面排水沟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厂区污水管,执法人员分别在车间地面排水沟采集水样4瓶和废水排入污水管排放口采集水样3瓶,经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浓度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肉制品加工三级标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正在加工无骨鸡爪,执法人员分别在车间地面排水沟采集水样4瓶和废水排入污水管排放口采集水样3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加工无骨鸡爪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车间地面排水沟通过管道超标排入厂区污水管的事实;

4、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事实;

5、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1)管字第076号G01)1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地面排水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浓度分别为6.64×103mg/L和348 mg/L,排入污水管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浓度分别为1.27×103mg/L和652 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肉制品加工三级标准的要求的事实;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2021]2007号),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4月29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于2021年6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提出:单位积极整改,已停产并拆除设备,资金困难,请求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32号)、《送达回证》、《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请求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