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解释文件》的出台背景
从2009年开始,我区便出台了《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温瓯政办发〔2009〕77号),积极执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目前该政策已执行11年,参保人数为9154人。为更好地执行该项政策,2009年底我区便出台了《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温瓯人口计生〔2009〕30号)。2018年,区卫健局根据政策需要,对温瓯人口计生〔2009〕3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温瓯卫发〔2018〕92号),但文件中未将参保对象的享受时间、往年参保对象部分月份未正常缴费、再婚对象规定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镇街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为此,今年3月份,我局专门召开了班子讨论会,经集体研究同意,决定将2018年解释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政策性解释文件》的主要目标、任务
主要是解决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未明确的问题,让该项政策在当前的政策条件下执行更具有针对性,更符合当前的政策要求,更好推进该项工作开展。
三、《政策性解释文件》的主要内容
政策性解释文件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参保对象的确认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温州市瓯海区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1980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已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参保当年男方年龄须为45周岁或女方年龄为40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夫妻已离异的,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优先申报。
二是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该内容共分八部分:1、关于“具有温州市瓯海区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的规定;2、关于“1980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3、关于“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算口径;4、关于“参保当年男方年龄须为45周岁或女方年龄为40周岁”的规定;5、关于“参保对象享受时间”的规定;6、关于往年参保对象部分月份未正常缴费的规定;7、关于出国人员的规定;8、关于婚姻不明人员的规定。
三是不属于参保享受对象。该内容罗列不属于参保享受对象的人员:1、未婚单亲收养的;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3、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及配偶(非在编、非正式、临时人员等除外);5、其他不属于参保享受对象。
四是下一次发放养老保险补助金前需退出人员。该内容罗列了下一次发放养老保险补助金前需退出人员:1、死亡的;2、转为城镇 居民户口的;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4、户口迁出本区的;5、出现再生育或者再收养,导致子女数量增加的;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7、其他应退出发放人员。
五是附件。该附件包括三个内容:1、198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规定; 2、1990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3、199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政策性解释文件》与2018年政策解释性文件比较的不同点
1、明确了参保对象享受时间的规定;
2、明确了往年参保对象部分月份未正常缴费的规定;
3、明确了再婚对象参保规定;
4、明确了全面二胎政策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是否享受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阐明的政策解读内容
1、关于部分国有企业非在编、非正式、临时人员等界定难的情况阐述
该政策解释性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非在编、非正式、临时人员等可以享受对象,但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部分申报对象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国有企业的,难以直观区分其是否为非在编、非正式、临时人员,我局将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工种、工资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综合研判是否予以享受;如遇特殊情况再报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关于在服刑期人员不属于参保享受对象的情况阐述
该政策解释性文件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不属于参保享受对象。该规定分两个层面,一是申报时,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且尚在服刑期的,不予参保;二是申报通过后享受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的,将在发现的当年及时扣回服刑期发放的补助金额,服刑期限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参保资格予以保留。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科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联系电话:0577-88538060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pdf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