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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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1年6月19日前通过留言提出,也可以直接与瓯海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577-88531850。公示时间:2021年5月20日至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各公墓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墓建设管理,规范公墓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及温州市民政局有关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墓建设审批管理

    (一)强化对公墓建设监管。实行“三张图”管理(公墓现状图、建设图、墓穴样式图),对所有公墓现状图进行统一拍照留存,公墓单位建设前需将建设图、墓穴样式图连同建设方案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建设。区民政局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方案和“三张图”建设的,公墓单位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公墓单位须在上一年的11月30日前上报次年建设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备案的不得进行建设。2021年的建设方案于2021年**月**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自《关于暂停公墓建设施工的通知》(温瓯民【2021】39号)发布之前,已施工并定制石材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可按原审批要求建设。弄虚作假的一律停止建设,进行重新审批、备案。

    (二)强化公墓维护监管。因自然灾害、风化、老化、虫害等原因造成公墓墓园、墓穴损坏,需要进行维护的,公墓单位须在施工前30日内将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且不得违反《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维护期间,公墓单位不得向墓穴所有人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维护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维护时不得减少墓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未达到标准的,要一并予以补足。超规定维护、收取、变相收取维护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规范公墓价格管理

    公墓价格管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文件执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墓单位须在墓穴建好后15日内将墓穴价格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墓穴价格确定后7日内向区民政局备案。2021年**月**日后建成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墓穴,一律不得销售。2021年**月**日之前建成未销售的墓穴,要在2021年**月**日前完成定价,未定价的,一律不得销售。公墓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价格管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规范公墓销售管理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公墓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墓服务范围进行销售,从严控制墓穴格位的预售(租),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公墓单位要将墓穴销售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并就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做好建档工作,同时要登记丧属姓名、联系电话等。公墓单位应发给由民政部门监制的墓穴使用证,明确公墓单位与用户之间的主要民事条款及其他合法约定,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墓穴使用证。

    四、推进公墓数字化管理

    各公墓单位积极推进公墓数字化改革,及时公布墓区建设、墓穴销售、墓穴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和营销活动。所有公墓单位要在2021年**月**日前在区数字殡改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公墓基本情况、墓穴销售情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公墓单位要对销售的墓穴信息(包括死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生前户籍地址、家庭住址,丧属姓名、联系电话)录入数字殡改服务管理系统,并试行“一穴一码”管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区民政局将加大监管力度,督查整改落实。

    本通知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