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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0530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37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6-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01 15:4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瓯海欧麦克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34621117

法定代表人:吴兴春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2255号二产厂房D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3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2255号二产厂房D幢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皮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PU胶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你单位将7只PU胶废包装桶露天堆放在厂区楼顶楼梯口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皮鞋生产,7只PU胶废包装桶露天堆放在厂区楼顶楼梯口处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皮鞋生产,7只PU胶废包装桶露天堆放在厂区楼顶楼梯口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05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5、《关于〈温州市瓯海欧麦克鞋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双鞋子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164号)、《温州市瓯海欧麦克鞋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6、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及管理登记情况;

7、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PU胶的具体成分;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的贮存标准;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PU胶废包装桶所属废物类别及代码;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37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