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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0270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24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6-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21 16:0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吴章松:

性别: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17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新桥街道亨得利路8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3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温州市瓯海新桥海绵厂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海绵加工制造,主要生产设备有切割机5台、原料罐3个、反应釜1台。经查明,你单位原建设项目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通过验收,于2017年3月新增海绵发泡车间并于2021年2月擅自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新增海绵发泡车间已投入生产,现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生产设备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的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新增海绵发泡车间已投入生产,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

4、《关于温州市瓯海新桥海绵厂年加工500吨海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2〕41号)、《关于温州市瓯海新桥海绵厂年加工500吨海绵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瓯环验〔2016〕1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原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并经验收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2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考虑你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