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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0268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22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6-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21 15:5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创强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8291987XQ

法定代表人:熊中媛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大坑巷3号(第1、2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3月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大坑巷3号(第1、2幢)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鞋底生产,聚氨酯注模、脱模及喷漆工序正在作业,位于楼顶北面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位于楼顶南面的第二套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UV光解设备未运行,导致上述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呈无组织排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鞋底生产,聚氨酯注模、脱模及喷漆工序正在作业,位于楼顶北面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位于楼顶南面的第二套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UV光解设备未运行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鞋底生产,聚氨酯注模、脱模及喷漆工序正在作业,位于楼顶北面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位于楼顶南面的第二套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UV光解设备未运行,导致上述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呈无组织排放状态的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06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4月9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关于〈温州创强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双鞋底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768号)、《温州创强鞋材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6、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使用的油漆的主要配比成分;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2021年5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认为:本次违法起因是设备进行线路改装及部分电路损坏,公司已认识到工作存在失误,并立即进行维修,目前设备已正常运行;公司受疫情影响订单量不稳定,生存困难,申请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22号)、《送达回证》、《申请书》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请求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考虑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废气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