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1-45581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21〕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0-2021-0001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1-06-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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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1 16:39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为切实强化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5号)和《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六大体系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20〕28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2021年度我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孤儿救助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散居孤儿和机构孤儿生活费统一标准。2020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743元,现计划从2021年8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来的2172元/人·月调整为2202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来的1737元/人·月调整为2202元/人·月。

2.困境儿童救助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重病、罕见病)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重病、罕见病)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3.补助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儿童保障情况,按照申请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和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要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并加强对基本生活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