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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024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6-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责令温州市蕊梦锁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18 15:41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0505号

 

温州市蕊梦锁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9Y2G16

法定代表人:黄浩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兵营路73号梅园产业疏导点11幢3楼

2021年6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从事锁具生产,移印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移印机旁边的窗户有四扇敞开,移印工序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