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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0239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5-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责令温州市德茂眼镜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18 15:4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0504号

 

温州市德茂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QW08N

法定代表人:阎彪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河头村宋河北路222-228号(双号)

2021年5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塑料眼镜架生产,振光机和滚桶生产产生的废水排放到旁边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顶部的边缘存在缝隙,废水通过缝隙溢流到土壤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利用裂缝排污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