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2/2021-39816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综合管理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1-05-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着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5-31 15:3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局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着装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着装,是指局机关、基层中队、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期间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二、 除规定情形外,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着装。

(一)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期间或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四、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应着制式皮鞋。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非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赤脚或赤脚穿鞋。男性工作人员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工作人员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于裤腰内(夹克装除外)。

(三)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工作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上级统一要求的除外)

(四)着制服工作期间,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或者吸烟、扇扇子、玩手机;不得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不规范行为。非工作原因,不得穿着制服出入商场、饭店和娱乐场所活动。

(五)不得扎系围巾、戴耳套,不得染指甲、染彩发,不得戴首饰。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原则上6月至10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他时间着春秋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局办公室通知。

六、未配发制服的局工作人员,不得着奇装异服,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脐装、吊带装、透明装、超短裙、背心、短裤、洞洞装、拖鞋和鞋跟过高的高跟鞋。

七、局督察大队负责对局工作人员着装情况 进行督察,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予以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