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学院:
为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解决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县域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人〔2013〕7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本区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条件
1. 凡要求流往市直、鹿城、龙湾、经济开发区、洞头等市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分别具备本学科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或分别具有一级教师职称,且教龄满5年。
2. 属夫妻分居、本人户籍及住房在流入地、照顾父母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予流动:
(1) 在教育系统录用工作未满5年者;
(2) 被评为区级及以上教坛新秀、“三名”等荣誉称号、正高职称未满8年者;
(3) 被评聘为高级教师未满5年者;
(4) 区外流入未满5年者;
(5) 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未满5年者;
(6) 部分紧缺学科的教师。
4. 被列为市、区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培养对象者,在培养期间确属特殊原因要求调往区外的,需收回培养费。
二、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凡符合流动条件且有流动意向的教师,必须于 4月13日前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五份。
2. 上报审核。各相关学校(单位)必须于4月16日前将拟流动对象的《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3. 组织发函。资格审核符合流动条件的拟流动对象,经区教育局党委研究确定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统一发函至流入地教育局、人社局。
4. 办理手续。流入地同意接收的,予以办理流动手续;不同意接收的,必须于8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政工科报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回原学校(单位)或到其他学校(单位)受聘,如没有岗位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将作待聘处理。
三、材料要求
1.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
2. 初次进入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变动证明材料(首次入编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证明服务年限的材料;
3. 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区级及以上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5. 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本人及配偶或父母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 配偶身份证、配偶工作单位证明(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教师流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学校(单位)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规范教师流动工作。
附件:温瓯教政〔2021〕56号 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审核表(此表一式四份).docx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