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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不服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案

发布日期:2021-04-25 16:0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应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海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三)不调告[2020]0000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不服,于2020年7月3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3日,本机关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次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同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农具房被毁坏。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并责令重新对报案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报警称其位于瓯海区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农具房被强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已出警处置。经查,申请人的农具房系被三垟街道办事处牵头基层执法站拆除。因该行为系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履职范围。被申请人于7月23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向主管机关反映。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因位于瓯海区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农具房被拆除,向被申请人报案请求处置同日三垟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现场附近一名三垟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承认其拆除了申请人的农具房。同年7月23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出具《生态园拆违的情况说明》,称:7月22日至23日,三垟街道办事处牵头行政执法中队等基层执法站对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岛上违章农具房进行了拆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警情详情、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出警现场视频照片、生态园拆违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公安机关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报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所称强拆行为系三垟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据此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若申请人三垟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三)不调告[2020]0000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