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2021-38742
  • 文件编号:温瓯新居民〔2021〕3号
  • 主题分类:新居民与出租房服务管理
  • 发布单位: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2021-04-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1年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5 15:1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瓯海区委办公室、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瓯委办发〔2017〕46号)、《2021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以及《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岗优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流口〔2021〕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开门红”六条举措的通知》(温瓯“两个健康”办[2021] 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居民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条件

(一)父母双方在我区工作、生活,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通过2021年瓯海义务教育招生平台信息核验;

(二)父母一方参加我区组织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

(三)申请积分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的对象为:

1.小学新生: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

2.初中新生:2021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积分入学指定的公办学校及指标分配

2021年可申请的优质公办学校指标数总计185个,其中小学155个,初中30个,具体可申请学校和指标数详见附件1。新居民可申请的辖区指定公办学校根据积分申请人所持《浙江省居住证》注明的现居住地,结合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划分确定。                      

三、积分优惠政策

(一)2021年春节留温积分奖励。对持有温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且留瓯过年的新居民员工,给予5分的新居民积分奖励。积分使用时间为2021年。

(二)加大企业员工积分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在瓯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外地老员工,于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十)前返瓯的计新居民积分3分,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前返瓯的计新居民积分1分。积分使用时间为2021年。

四、积分入学申请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新居民,于5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登录瓯海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平台或向现居住地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入学相关材料和积分制管理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对申请条件和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核查。审核后,由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对分数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对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核定的积分分值进行复核后,于6月28日前将积分申请人的积分通过积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如有不实,取消资格。

(三)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将公示后的积分申请人名单提交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入学条件复核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辖区指定公办学校的入读指标数,统筹安排入围指标数内的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

(四)不服从安排者,不再享受此待遇,指标数由区教育局收回。

(五)如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对入学条件有异议,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提前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熟练掌握积分入学线上申请平台的受理操作步骤,确保新居民积分入学工作落实到位。

(二)仔细审核把关。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积分入学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仔细做好申请材料审核、计分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不重复提交材料。积分入学名单公示之后,各相关学校要及时做好入学手续办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积分入学宣传工作,利用新媒体宣传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多范围开展宣传,尤其针对规模较大企业、新居民子女较多的幼儿园和小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同时,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居民积极参与积分制管理。

咨询电话:86005100, 监督电话:55571559。


附件:  1.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入学辖区指定公办学校指标分配表

         2.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3.瓯海区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

         4. 2021年瓯海区留瓯过年新居民员工积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5. 2021年瓯海区返瓯新居民员工积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温州市瓯海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教 育 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