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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1-03-30 15:37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2020005-003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以下简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不服20209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人复议材料不齐全,被机关于同月11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同月23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不能作为违法建筑的证据和理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瓯梧信访答字〔2017〕3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你户有三处房屋……分别坐落于村某号、号、号”等内容夸大其词。申请人若真有三处房屋怎么会是住房困难,该告知书称申请人曾向国土等有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但有关部门未作出许可决定,故无法支持申请人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的请求的说法不正确,申请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批要求,有瓯海土地分局周某某局长及村审批补办宅基地证明。在申请人房屋被拆迁之前,拆迁人员申请人申请人住房困难以后都好讲。街道派驻拆迁人员调离后,申请人曾询问街道办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手续无法赔偿。

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项、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第三项、温政办(2003)1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城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等规定,说明申请人房屋没产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政府原因造成。申请人房屋依据上述规定皆可以补办手续。申请人在房屋建造前要求审批,建成后要求补办皆无果。梧田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只顾拆迁进度,却完全不顾及申请人的日常生活。申请人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赔偿,损失惨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房屋坐落于瓯海区梧田街道根据房屋登记表、不动产查询信息、资规部门意见等证据,涉案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测绘部门确认,涉案房屋2间主体二层、局部一层的混合结构建(构)筑(已于2016年10月拆除),其中部位(1)108.58平方米,部位(2)108.58平方米,部位简1为8.46平方米,部位棚1为9.97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35.59平方米,于1998年后建成的违法建筑物。

被申请人为瓯海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履行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房屋建造等事实情况,依照法律实施时间,就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判断。经查明,涉案房屋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其所在区域已经纳入温州市城乡规划区后,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成,可以认定其为违法建筑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规定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无相关审批手续或处理(处罚)凭证,新建的建筑面积255.59平米绝均未取得村镇规划批准,应依法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涉案房屋已经拆除,但是各方因征收补偿引起的争议并未解决,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设立的制度,是为了解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征收房屋是否应该予以补偿的问题。故化解纠纷,解决争议必须启动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予以明确。在涉案房屋拆除前相关部门已经组织测绘,已经查明涉案房屋的建筑规模、建筑年限等事实,故就作为涉案行为的基础事实均由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建筑物确实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涉案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坐落于瓯海区梧田街道的涉案房屋是主体二层、局部一层的混合结构建(构)筑物,其中部位(1)108.58平方米,部位(2)108.58平方米,部位简1为8.46平方米,部位棚1为9.97平方米,建筑面积235.59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于1998年后。

2019年7月23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对包括申请人位于瓯海区梧田街道的涉案房屋在内的四户建筑进行认定。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同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发函查询涉案建筑相关情况。同年5月28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复函:1.未发现该处建筑被我单位处罚和没收后作价回购的情形;2.未查到该处建筑的规划许可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规划核实情况及此前受原规划部门处罚情况;3.该涉案建筑在建成时所在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已实行规划控制。同年6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为查无记录。同618,被申请人作出[2020]005-003号《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事实、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同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认定,认定申请人坐落于瓯海区梧田街道主体二层、局部一层的混合结构建(构)筑物,其中合计建筑面积235.59平方米为违法建(构)筑物。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发函咨询“若存在违法事实,该涉案建筑性质是否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年11月13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复函:该处建筑位于温州市核心片区某片区B-50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中B-50地块,如认定上述住宅违法建设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该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对陈某某等4户位于梧田街道村、村、村、某村建筑进行认定的函>》(瓯梧办函〔2019〕76号)、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询记录、温资规瓯函〔2020118函、梧田街道未登记房屋建造年限认定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村房屋调查登记表、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违法建筑认定决定送达回证、房屋照片温资规瓯函〔2020359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具有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职权。

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三)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1998年后,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作出认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在作出认定后依法送达了认定文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5-003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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