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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不予调查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1-03-12 14:4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海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欺骗申请人的儿子接受伪劣医疗服务,导致被申请人的儿子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落下重度残疾,期间还存在乱收费现象,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申请人认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乱收费不属于其管辖,让申请人找相关主管部门维权。结果是省卫健委和被申请人相互推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我认为这是一句空话,它没有衔接好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举报的处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儿子朱某某在北京住院做手术。同年3月4日,申请人自行联系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科中心安排其儿子在该院做康复治疗。住院期间申请人因该医院乱收费多次向该医院提意见。同年4月11日,院方让申请人为其儿子办理出院手续,申请人拒绝,直至同年5月16日才出院。2020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院方乱收费一事,并提供了证据材料。

申请人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乱收费一事,于2018年4月12日起多次向温州市发改委物价局信访、举报。温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就同一事项多次回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该案件中存在多收与少收的情况,并已将多收的745元予以退回。申请人后又于2018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复议。2019年1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温州市发改委物价局重新作出《答复函》。申请人仍然不服。2020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屡次乱收费,涉嫌强迫交易,并让其儿子在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情况下出院,认为主管部门不作为,属于保护伞。但就其反映的问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市物价局、鹿城区人民法院均作出过回复。被申请人审核认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存在乱收费,但不属于强迫交易,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于2020年3月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6日,申请人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乱收费一事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乱收费不是强迫交易,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于次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物价局收到申请人反映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乱收费一事,于次日将该件移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同年5月17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发改信〔2018〕11号)。申请人不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同年6月1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温信复决字〔2018〕25号),撤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发改信〔2018〕11号)。同年8月8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温发改举告〔2018〕1号),告知申请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医学科部分诊疗项目存在收费计次不规范的问题,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755元中745元退回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10元退回银行卡,少收的1229元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同年8月11日,申请人向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反映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乱收费以及强迫出院的问题。同年8月16日,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向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追回社保基金损失745元,并告知医疗问题向卫计部门反映。同年9月17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的六项少收项目的依据。同年10月10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就其所提问题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同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温政行复〔2018〕134号),撤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同年1月28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于同年211日再次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4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温政行复[2019]27号,予以维持。同年5月17日,申请人儿子朱某某向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投诉举报信。同年6月10日,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儿子朱某某已向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追回社保基金损失745元,并告知医疗问题向卫健部门反映。同年8月19日,申请人儿子朱某某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耽误治疗和乱收费。同年9月10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儿子朱某某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多收的711元已经退还温州市社保保险管理中心,康复评定费用未重复收取,其他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申请人不服,于同年9月16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9月2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温政行复〔2019〕210号)。2020年1月19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对申请人儿子朱某某的信访件作出回复,告知其反映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涉嫌违规收费的行为已经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经调解,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再退还申请人5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谈话笔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警情详情、询问笔录、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函、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案中,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康复中心存在乱收费现象,已被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不是强迫交易行为,故本案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