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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37474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8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02-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2-20 14:16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大骉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7889665A

法定代表人:潘丕秀

公司地址:温州市三溪工业园富阳北路10号南栋第五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2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三溪工业园富阳北路10号南栋第五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喷光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水提升泵不能正常启动,废水无法进入调节池,药剂提升泵仍在运行将药剂泵入调节池,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处采集水样,经监测,水样pH值为12.40,化学需氧量为2.02×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水提升泵不能正常启动,废水无法进入调节池,药剂提升泵仍在运行将药剂泵入调节池,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处进行人工采样监测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水提升泵不能正常启动,废水无法进入调节池,药剂提升泵仍在运行将药剂泵入调节池,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4、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事实;

5、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0)管字第384号)1份,证明标准排放口处水样pH值为12.40,化学需氧量为2.02×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的事实;

6、采样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0]0626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0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8、《关于〈温州市大骉鞋业有限公司年产男鞋30万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80号)、《温州市大骉鞋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的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