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1-02-20 14: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编制《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505室

联系电话:0577-88599610

传真号码:0577-86097095

邮箱:ohqjrb@163.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工作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信息名称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需查阅《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区政府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民生事项、行政执法、人事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等非保密的信息。目前区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的主要信息也纳入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2、公开时限。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形式。本单位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地址http://www.ouhai.gov.cn/)。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温州市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电话:0577-88599610),地址: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5楼。

1、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金融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金融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505室。

受理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7-88599610传真号码:0577-86097095邮编:325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联系电话:0577-88599610

传真号码0577-86097095

邮箱:ohqjrb@163.com

邮编:325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瓯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点击跳转申请页面,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现场申请或信函申请,应当书面填写《温州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网上申请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在受理点现场提出申请,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查询办理情况。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制作《受理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瓯海区监察局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电话:12345(市长专线);地址:市行政管理中心8楼,邮编:325009。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  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