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1-02-20 14: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指南》将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调整说明。

       一、工作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征收服务中心申请公开征收服务中心信息的,工作机构为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工作机构名称: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瓯海区娄桥街瓯海行政管理中心4号楼327室

联系电话:0577-59396708

传真号码:0577-59395058

邮箱地址:ohqzsb@163.com

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征收服务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需查阅《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区征收服务中心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规划计划、征地拆迁等非保密的信息。

      (二)公开时限及形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征收服务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另以报刊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设在区征收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科(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行政管理中心4号楼305楼,联系电话0577-59395057)。

      (三)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信息名称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区征收服务中心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区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区征收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行政管理中心4号楼327室。

受理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7-59396708   传真号码:0577-59395058

邮编:325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征收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瓯海区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行政管理中心4号楼327室。

联系电话:0577-59396708

传真号码:0577-59395058

邮编:325000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瓯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oh.jsp),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浙里办手机端,搜索"易公开”,点击“去申请”,填写相关内容并确认后提交申请。联系电话:0577-59396708。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相关服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温州市瓯海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瓯海区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征收服务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瓯海区监察局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 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

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