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塘河建设中心

发布日期:2021-02-20 14:5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将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塘河建设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区塘河建设中心的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财政信息等非保密的信息。

(二)公开时限及形式

区塘河建设中心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塘河建设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瓯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另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发文字号信息名称主题分类公开日期公开时限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瓯海区塘河建设中心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塘河建设中心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温州市瓯海区塘河建设中心。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塘河建设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区塘河建设中心办公室(电话:0577-88556267),地址:瓯海区新桥街道十八湾公园1号管理房207室。邮箱地址:ohthzzb@126.com。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塘河建设中心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区塘河建设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中心办公室,地址:瓯海区新桥街道十八湾公园1号管理房207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56267

传真号码:0577-88516267

邮编:325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塘河建设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瓯海区塘河建设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瓯海区新桥街道十八湾公园1号管理房207室。

联系电话:0577-88556267

传真号码:0577-88516267

邮编:3250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瓯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oh.jsp)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温州市瓯海区塘河建设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瓯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电话:12345(市长专线);地址:市行政管理中心8楼,邮编:325009。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  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