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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49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2-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2014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16:5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2014号

 

温州市鑫合达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TNGA6Y

法定代表人:柯慧敏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新桐路1021号

2021年12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超声波清洗废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正在从事眼镜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超声波清洗废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