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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412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90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9 15:41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郭溪达愿皮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600Q32

投资人:林锋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园产业疏导点第11幢二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园产业疏导点第11幢二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喷光台清洗废水排入污水井并溢出,流入园区东大门外右手边的雨水井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喷光台清洗废水排入污水井并溢出,流入园区东大门外右手边的雨水井内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通过分别对你单位投资人和管理员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喷光台清洗废水排入污水井并溢出,流入园区东大门外右手边的雨水井内的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05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5、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2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情况;

6、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1)管字第195号)1份,证明园区东北侧污水井水样、废水治理设施托盘内水样的监测结果情况;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1)管字第196号)1份,证明园区大门右手边雨水井水样的监测结果情况;

7、《关于〈温州市郭溪达愿皮鞋厂年产皮鞋9万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570号)、《温州市郭溪达愿皮鞋厂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8、《温州市郭溪达愿皮鞋厂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份,证明你单位已制定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方案的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你单位管理员身份;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90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