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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402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88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9 10:2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瓯海茶山锦锋皮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5KMY96,投资人李永富,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山根村雀力组团工业园区2号第二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山根村雀力组团工业园区2号第二幢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制鞋成品流水线车间正在生产,刷胶、刷处理剂工序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集气罩正在运行,但光氧催化和臭氧净化工艺区域未开启,刷胶、刷处理剂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未经处理通过废气管道排放在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制鞋生产,刷胶、刷处理机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1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温州市瓯海茶山锦锋皮鞋厂年产5万双PU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温环瓯改备[2019]178号)、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报告于2019年11月14日已经备案,2020年4月已完成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6、你单位使用的PU胶、处理剂物质资料表,证明你单位刷胶、刷处理剂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要配套的治理设施治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400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于2021年12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提出:单位已积极整改,废气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请求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8号)、《送达回证》、《关于申请减少行政处罚金额的报告》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符合不从轻处罚情形,对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