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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401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87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9 10:1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692299461

法定代表人:金娜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勤丰路58号第3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勤丰路58号第3幢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女鞋生产,三楼成型车间流水线正在作业,前处理、复底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女鞋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5、你单位前处理和复底工序所用鞋用处理胶和PU胶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前处理和复底工序所用鞋用处理胶和PU胶的VOCs质量比在10%以上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70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3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提出: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已安装完成,请求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7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请求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