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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1-45393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1〕89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2-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9 09:1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瓯海潘桥定柳鞋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0W1N3Q

经营者:林定柳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丁岙村丁腰5弄11号旁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丁岙村丁腰5弄11号旁边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橡胶鞋跟和橡胶鞋底生产,硫化工序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硫化工序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硫化工序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排放的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20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1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5、《关于〈温州市瓯海潘桥定柳鞋跟厂年产10万对橡胶鞋跟和5万双橡胶鞋底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19]764号)、《温州市瓯海潘桥定柳鞋跟厂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身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1]89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废气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