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4430
  • 文件编号:通告〔20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1-0007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11-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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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25 15:1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区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从事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