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市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瑜
委托代理人:林*东 居民身份证号:3303****4271
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
被投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投诉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雪山路
被投诉人: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晖
被投诉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西山公园(景山南入口公园)建设工程二期工程一标段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被投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卢*明存在“证书挂靠”违法行为:卢*明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同时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在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的,认为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撤销被投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决定,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西山公园(景山南入口公园)建设工程二期工程一标段施工”,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1年8月24日在温州市瓯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负责人:李*轩、卢*明)、温州市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陆*龙、张*)、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黄*萍、潘*丰)为中标候选人,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区分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经定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负责人:李*轩、卢*明)为中标人,并于2021年9月7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区分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投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同投诉书内容。招标人于2021年8月30日书面回函给投诉人称:经初步调查、核对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次日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我局申辩称:首先,卢*明依法持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且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社保亦由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负责缴纳,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3.1条“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的规定,我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的情形。其次,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自卢*明的劳动关系从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到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开始,其注册在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即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卢*明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本项目定标前已注销完毕。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申辩称:投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我公司提出对中标候选结果的异议,而后我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投诉人发函,通知其对被异议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30日书面回复我公司称: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卢*明,于2021年4月12日与原工作单位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6日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劳动工资已由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按月发放,卢*明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已于2021年4月15日变更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其浙江省社会保险亦于2021年4月起由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负责缴纳。我公司在收到被投诉人回复后于当日书面回复投诉人。根据我公司的调查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卢*明的社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均在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其二级建造师注册单位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人于2021年10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经复评,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卢*明的社保缴纳单位和建造师注册单位一致,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维持原评审结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经查明,卢*明于2021年4月12日与原工作单位浙江广荣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6日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缴纳社保,未发现卢*明的二级建造师存在“挂证”行为。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经查明,投诉人投诉后卢*明已完成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工作。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和招标人的申辩,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现就投诉问题我局认定如下:
被投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卢*明,其二级建造师注册单位和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故认为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温州市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