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1〕0612号
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8080489H
法定代表人:陈超
地址: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1号
2021年10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的离心热风甩干机2台、滚筒机1台、水箱1台、研磨机(小)2台、研磨机(大)1台,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