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局工作部署,区局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国家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主要检查2020年1月以来,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违反计量规定行为;是否存在粮食产品质量问题,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现场检查。
二、整治内容
(一)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区局责任科室:价监竞争分局。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区局责任科室:价监竞争分局。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区局责任科室:计量与合格评定科。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性粮食进入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区局责任科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食品协调科、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组织保障
成立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工作。
组 长:王国昕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凌晓东 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节棋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建勇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任建武 党委委员(兼)、副局长(兼)、综合行政
执法队队长
黄 萍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秋 党委委员
成 员:曾王旻 食品协调科科长
周朝晖 食品生产科科长
李胜碧 食品流通科科长
王 坤 计量与合格评定科科长
温兴瑜 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副队长
张 伟 价监竞争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任建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曾王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集中人员、精力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执法检查。11月23日前,要向区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治理整顿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要围绕工作要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查处、整顿,区局将根据情况组织专项督查。12月23日前上报前一阶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2022年1月23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典型案例。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2月—3月)。深入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整理剖析典型案例,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执法检查经验,建立长效巩固机制,形成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基层粮库、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对检查中的问题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区局将组织力量开展专项督查、督办等工作。
(三)强化沟通协调。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统一安排,与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各责任科室间要统筹联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与发改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粮食购销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要强化行纪衔接,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等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强化宣传发动。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线索。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和警示震慑效应。
(五)强化长效巩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将粮食购销、生产领域有序纳入“浙江公平在线”“浙食链”等监管平台,着力打造“透明、放心、可溯”的粮食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推广应用“浙食链”系统,及时采集和记录政策性粮食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粮食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着力形成“发现问题-溯源倒查-有效处置”的长效闭环监管机制。
联系人:姜文思;联系方式: 88618262。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
价格违法行为检查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不正当价格行为。粮食购销领域中是否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粮食,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粮食收购网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作价规定、结算方式等信息;
3、乱收费行为。粮食出、入库过程中是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4、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收购站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价政策。
附件2:
价格垄断行为检查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
2、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的垄断协议;
3、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限制粮食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4、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分割粮食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5、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6、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7、检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价格的垄断协议;
8、检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附件3:
计量违法行为检查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配备粮食购销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建立实施相关计量器具的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周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台帐建立、档案管理、计量培训等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2、对非自动衡器、水分测定仪、压力表(如有)等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检查是否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水分测定仪和谷物容重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平台上登记造册、备案,是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其他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确保在用计量仪器计量受检率100%,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使用改装(遥控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行为。必要时可邀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携带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具进行现场核查;
5、围绕“菜篮子”“米袋子”等民生关注的米、面粉、杂粮等粮食定量包装商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促进商品量计量准确。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在粮食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包装现场或者成品仓库内进行抽样,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两个指标进行计量检验;
6、在粮食收购和销售等环节,检查粮食定等定价、称重交易记,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现象,促进粮食贸易交接的准确、公正和可靠。
附件4:
粮食产品质量检查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组织对本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检验检测等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自查,建立政策性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自查清单,实行边查边改,消除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对从粮库购入原粮进行原料验收和检验,是否加强对生产条件、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各环节管控,确保加工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查验销售的粮食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查验不合格粮食产品的处置情况。
3、深入开展抽检联动,抽检覆盖全部国有粮食生产企业和我市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等。市局对辖区内粮食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检,抽检时应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企业政策性粮食制品进行逐批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