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10:45 访问次数: 来源:区卫健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中共瓯海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06〕75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08〕83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发〔2016〕16号)和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温瓯卫发〔2018〕18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1.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对象)。

2.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我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在197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残联评定三级以上)。

3.计生手术并发症对象

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扶助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报)表》后,连同本人的个人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或派出所全户个人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扎证、收养证、子女死亡证明及子女残疾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评议。村(居)委会要根据人口计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组织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成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扶助对象名单,在《申请(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村(居)委会评议记录、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年审复核并张榜公示。各镇街对已享受的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要组织人员进行年审复核,对今年村(居)上报的新增奖扶对象和特扶对象名单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新老初审、复核的名单在镇街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10天,同时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4.区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上报的奖扶对象和特扶对象名单要及时核对有关证件和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经复核确认后,将奖扶对象、特扶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各镇街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再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扶助对象退出审查。各镇街、村(居)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户口迁出的、违反计生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或往年已享受但不符合奖扶条件错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及已死亡的或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或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程序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退出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扶助制度审批表》,经审查确认后,从今年起停止发放扶助金。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30日)。各镇街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计生有关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扶助对象申报、初审和年审复核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31日)。各镇街要按照省、市、区奖扶、特扶政策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新增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和已享受奖、特扶对象的年审复核工作。在1月10日前,各镇街要完成今年新增奖扶、特扶对象的初审、公示和已享受对象的年审复核、信息变更等工作;1月31日前,要完成新增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省奖特扶信息管理平台和国家特殊家庭扶助档案子系统);同时,要认真做好2023年新增加人员的调查摸底、测算工作。

3.扶助对象确认阶段(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28日)。2月15日前区卫生健康局做好扶助对象有关证件材料的复核,并组织人员到各镇街、村(居)、户里,对扶助对象进行抽查确认工作。2月28日前,向市里、省里报送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2023年扶助对象预测人数、资金需求数。同时,做好扶助对象个人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扶助金发放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30日)。

3月31日前,区卫生健康局将已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区财政局;4月30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希望各镇街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年审复核、申报确认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将已享受对象的年审材料、各类花名册和汇总表等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联系人:黄岳龙,联系电话:88538060,663075。


附件:1.2023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新增人数测算汇总表

          2.2022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花名册

          3.2022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花名册

          4.2023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新增人数预测汇总表

          5.镇街奖扶对象和特扶对象年审情况登记表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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