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3520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1〕72号
  • 主题分类:宏观经济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10-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15:3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区管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的通知》(浙国资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且负责人由区委任命并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由区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长以及其他列入区委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区国资办会同区委办公室(区考绩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并进行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国企服务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在瓯海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薪酬待遇水平。考核结果作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主营业务以及核心业务,结合企业实际,将区管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及公共服务类。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区重大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服务民生、推进重大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此外,公共服务类企业还要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

第十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企业参与区委区政府确定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改革重组、承担重大社会责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任期内实行周期性考核。周期性考核企业为集团下属企业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纳入集团合并范围。根据其阶段进度计入集团单项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区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项目)包括效益指标、功能任务指标(重点工作任务)、个性指标(创新驱动及转型升级)和风险管控指标(监督管理)。

(一)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

(二)功能任务指标(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反映各区管国企承担的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区管国有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六比竞赛”比拼活动结果。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包括年初任务和年中追加任务;区管国有企业重点工作包括融资管理、债务管理和上缴利税总额等。“六比竞赛”比拼活动围绕“比效益、比位次、比创新、比项目、比转型、比担当”六项内容比看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活动评委根据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现场汇报情况对各集团公司进行排名评分。

(三)个性指标(创新驱动及转型升级)主要反映区管国有企业在发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混合所有制改革、新业态新模式收入等方面的工作。

(四)风险管控指标(监督管理)主要反映区管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推动企业规范化运作的情况,包括财务监督、人事管理、产权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管理、档案管理和协同配合等。

第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指标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加分或扣分。计分方法和考核方式在考核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设置党建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主要考察区管国有企业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及党管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区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细则由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设置加分与扣分项目。加分项目限于企业获得的一定层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最高不超过10分。扣分项目为企业责任约束负面事项,主要为财务风险、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方面情况,最高扣10分。

第十八条  区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得分以及加分与扣分项目得分构成了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挂钩。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8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20%)+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得分。

第十九条  负责人综合考核结果按分类排名,每类企业按照年度综合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A档)、良好(B档)、合格(C档)、不合格(D档)四个档次。

(一)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前2名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企业,确定为A档;

(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但没有达到A档的企业,以及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80-90分(不含)的企业确定为B档;

(三)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不含)的企业,确定为C档;

(四)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企业,确定为D档。

第五章  考核实施程序与薪酬核定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值和重点工作内容,并附必要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国资办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将考核的主要指标报区考绩办纳入区政府考核体系,同时对企业的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值进行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任务内容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区国资办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间,由区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区管国有企业效益指标及其他核心指标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区管国有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附上具体异议内容及说明报区国资办。

(二)区国资办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考核小组考核评分、“六比竞赛”比拼结果及区发改等部门统计的数据构成区管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再结合区委直属机关工委的党建考核结果以及企业获得的综合性荣誉加分和责任约束扣分事项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核定意见,报区政府审议确定。

(三)区国资办将核定的区管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负责人绩效年薪批复给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第二十二条  区管企业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0.85倍确定。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的绩效年薪按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0.9倍核定。

第二十三条  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退出领导岗位后的薪酬发放,其基本年薪全额计发;绩效年薪按同职级负责人平均数的 0.8 系数计发;任期激励收入计算至离任时止,离任后不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各区管国有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目标任务值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除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区国资办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扣减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1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相关文件规定,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三)企业负责人超领薪酬,违规领取核定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四)发生规定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

(五)对审计、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区国资办认定应当扣减或追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国资办在考核配套细则及每年考核任务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